建設現(xiàn)代財政是國家治理的核心內(nèi)容
地方財政能力建設事關財稅體制改革成敗。國家是一個縱橫交錯的組織體系,央地關系是國家治理結構的基本構成,也是財政分配關系的核心內(nèi)容,其實質(zhì)就是地方財政能力的建設問題。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審議通過的《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》確定了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三大任務,預算改革先行,今年是稅制改革年,繼預算管理制度、稅制之后,政府間財政體制成為落腳點。2016年將重點調(diào)整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財政關系,這涉及利益格局的再劃分,是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。
諾斯說,“政府的傾向依其財政利益而定” ,從各國財政發(fā)展的變遷歷史來看,人類社會制度變遷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財政發(fā)展史。“財政”一詞從字面解釋,有財又有政,有財才有政,因此,建設現(xiàn)代財政是現(xiàn)代國家治理的核心內(nèi)容,對于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意義重大。
現(xiàn)代國家治理體系應該是一個多元共治的運作機制,表現(xiàn)在縱向政府層級間的財、責劃分及對經(jīng)濟社會結構的影響,核心是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均衡。橫向財政關系方面則需要確定政府、市場同社會之間的邊界和功能定位,合理界定國家、市場、個人權利,核心是平衡國家和老百姓兩個“錢袋子”。橫向財政關系需要以各層政府為依托加以實現(xiàn),與此同時,中央和地方政府間的縱向財政關系決定著地區(qū)之間財政能力的差異程度,地方財政是整個國家財政的基礎,而國家財政又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。因此可以說,地方財政能力是構成國家治理能力的基石。
財政體制決定央地間的財政關系,也決定地方財政能力的強弱。建國以來,我國經(jīng)歷過統(tǒng)收統(tǒng)支、地方分級包干以及分稅制等不同的財政體制。計劃經(jīng)濟時期實行中央高度集權、統(tǒng)收統(tǒng)支的財政體制,地方財政能力十分薄弱。財政包干制包死上繳,剩余歸己,激勵地方做強本級財政實力,地方財政能力空前壯大。1994年分稅制改革提高了“兩個比重”(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,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),同時中央對地方實行財政轉(zhuǎn)移支付,2013年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收入的46.6%,地方占53.4%,但中央支出卻只有15%,地方支出占85%;2014年,中央和地方財力分配比例是58∶42,但中央本級支出約15%,中央對地方轉(zhuǎn)移支付4.7萬億元,央地財政之間的收入明顯失衡,地方政府高度依賴中央財政轉(zhuǎn)移支付,在此意義上,地方政府財政能力被大大弱化了。
度量地方財政能力的新思維
其一,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應該進行綜合度量。顧名思義,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應該是優(yōu)化配置財政資源的能力。我國學界對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認識不一,實際上,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應該是一個綜合性概念,它更應該關注地方財政管理機制的完善性、績效水平的高低以及抗風險的能力。如果從收支角度看,則應該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,以全口徑預算為基礎設計分稅制與轉(zhuǎn)移支付制度配合的財政體制,從而防范債務風險。
其二,地方財政能力建設應該以現(xiàn)代財政制度為取向。改革開放后,央地財政關系先后采取包干制和分稅制,為了調(diào)動地方積極性,國家在確保中央財政利益的基礎上默許地方摸著石頭過河,對地方采取“放任自流”的態(tài)度。地方政府在既定體制框架之外自賦財權、任意拓寬渠道,以提高自身財政能力,這引發(fā)了諸多我國特有的財政亂象,積累了許多深層次矛盾?,F(xiàn)代國家治理體系建設要求以現(xiàn)代財政制度作為支撐,地方財政是我國整個財政制度建設的基礎性構成部分,因此,理當以現(xiàn)代財政制度為取向推進地方財政能力建設。
現(xiàn)代財政制度應該具有全面統(tǒng)一、法治、公開透明、績效可考評、可追責、穩(wěn)健可持續(xù)等特征,在當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、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期,提高地方財政能力要求按現(xiàn)代財政制度的發(fā)展方向,在全國層面進一步構建完整的預算法制體系。同時,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切實實施新《預算法》,堅持財政法治化管理,依法理順政府和立法機關的權責關系、明晰權力邊界,推行全口徑預算、細化預算,向社會公眾公開預算決算賬本,提高財政透明度,告知社會財政資金的籌措渠道、方式,讓政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。只有財政公開透明,政府行為才能受到監(jiān)管,從而推進責任型政府構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