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獨董密集辭職引起熱議,起因是康美藥業(yè)財務造假案。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投資者24.59億元;而在財務報告上簽字的13名高管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,其中包括5名獨董,賠償比例為5%—10%,賠償總額達3.69億元。判決公布后,短短一星期則有50多家A股獨董先后辭職。
事發(fā)突然,也出乎很多人的意料,于是有媒體宣稱:國內(nèi)出現(xiàn)了“獨董辭職潮”。對此官方回應:今年獨董的辭職人數(shù)和往年比大體相當,并無顯著差異,“辭職潮”的說法不準確。其實,是不是“辭職潮”并不重要,也用不著爭論。重要的是,要弄清楚“獨董辭職”對我國未來公司治理究竟會產(chǎn)生怎樣的影響?
塞翁失馬,焉知禍福。在我看來,這次“獨董辭職”不完全是壞事,相反卻是一個積極信號:預示著我國獨董制度將發(fā)生一場深刻變革,公司治理會因此進一步規(guī)范。何以得出這種判斷?讓我先簡要介紹“獨董制度”的背景和設計初衷,讀者要是明白了設立“獨董”的目的,應該會同意我的判斷。
“獨董制度”最初起源于美國,主要針對當時公司治理存在的兩大難題:一是內(nèi)部人(經(jīng)理)控制;二是小股東權(quán)益缺乏保障。1978年,紐約證交所規(guī)定,凡上市公司皆需設立“獨董”。獨董職責是:當股東和經(jīng)理層發(fā)生利益沖突時,獨董應從專業(yè)角度對管理層提出質(zhì)疑與建議;而遇到“公司兼并、重組、破產(chǎn)”等重大事項時,則應站在小股東立場,維護小股東的利益。
獨董制度建立后,一個時期確實保護了股東,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,各界好評如潮。于是此制度便很快風靡歐美。有人稱此為“獨立董事革命”。1999年,董事會中獨董的比例:美國為62%,英國為34%,法國為29%。而在大公司中,這一數(shù)字更高。據(jù)《財富》雜志調(diào)查,美國公司1000強中,董事會平均規(guī)模為11人,其中獨董9人。
公司設立了獨董,當然對獨董要有相應的激勵與約束。在激勵方面,獨董不僅可在公司領取薪酬,也可接受公司一定比例的期權(quán);而在約束方面,獨董則需承擔相關(guān)法律責任。如英美等國法律規(guī)定,獨董應履行受托責任,如果因為沒有及時揭露虛假信息而給股東造成了重大損失,獨董應作相應的賠償。
舉個例子。若某公司剛上市股票便跌破發(fā)行價,對此董事會就有“不負責任”的嫌疑,會被投資者告上法庭。若法庭判決確屬董事會失職,獨董也要分擔賠償,而且可能因此傾家蕩產(chǎn)。不僅如此,獨董通常是名人,名人的亮點容易放大,污點也容易放大。而名聲有了污點,輕則口碑不好,重則遭人唾棄??梢姡瑢Κ毝募s束力度其實不小。
再轉(zhuǎn)談中國的獨董。我國引入“獨董制度”是1993年,而第一家企業(yè),是在香港上市的“青島啤酒”。當時學界也曾討論過一陣,有寄予厚望的,也有不看好的。我屬于后者,并曾公開發(fā)表過質(zhì)疑文章。不幸的是,事實卻被我言中。這些年我時常聽到有人抱怨“獨立董事不懂事”,甚至有人說“獨董不過是個花瓶,中看不中用”。
說實話,聽到這樣的議論我并不覺得意外。用經(jīng)濟學邏輯推理,是必然的結(jié)果。前面說過,建立獨董制度的初衷,是讓獨董維護小股東的利益??赡壳皣鴥?nèi)獨董的選聘,卻是由董事長和大股東說了算。如此一來,公司獨董基本都是董事長或大股東的熟人(朋友)。“屁股”指揮“腦袋”。獨董怎會為小股東利益而得罪董事長和大股東呢?
最近有一份調(diào)研報告說,對公司高管決策提出異議的獨董,近20年來寥寥無幾;而2018年竟無一人提出質(zhì)疑或反對意見。換位思考,出現(xiàn)這種現(xiàn)象也不奇怪。獨董不在公司上班,對公司的了解僅限于公司財務資料;而獨董的任免權(quán)又在高管層手里。假若你是獨董,當你與高管層的意見相左時,恐怕也不會直陳己見吧。
事實上,這種現(xiàn)象美國也一樣存在。當年安然公司負債累累,長期靠做假賬虛增利潤。2001年11月終于東窗事發(fā),股價一落千丈,從85美元跌到了1美元。而此前29名高管早已拋出手中股票,賺了11億美元,中小股東卻損失慘重。安然公司也有獨董,為何事發(fā)前三緘其口?原來,獨董也得了好處,倒戈轉(zhuǎn)向了高管層。
回頭再說“獨董辭職”。前面我說“獨董辭職”不是壞事。其理由很簡單:此次獨董密集辭職,是因為從法院對“康美”的判決中感受到了“責任”。10年前,國內(nèi)也出現(xiàn)過財務造假案,可那時并未讓獨董承擔經(jīng)濟賠償,獨董自然不會辭職。而現(xiàn)在不同了,此例一開,不愿擔責的獨董會辭職,而不辭職的獨董不敢再當“花瓶”。這樣看,對規(guī)范公司治理的確是好事。
所以我的觀點,政府不必擔心獨董辭職,中國并不缺有擔當?shù)膶I(yè)人才,大浪淘沙,剩下來的才是金子;也不必改變現(xiàn)行獨董的選聘,之前由董事長(大股東)選聘有弊端,是因為未依法追究獨董責任。只要嚴格執(zhí)法,獨董由誰選聘都一樣?,F(xiàn)在要做的是對上市公司“章程”作清理,凡“獨董免責條款”與國家法律沖突的,要責令限期修訂。
寫到這里,我最后要提醒讀者,獨董制度并非靈丹妙藥,不能包治百病。獨董不過就是個“裁判”,雖能使比賽更規(guī)范,但卻不能阻止人們犯規(guī),更不能指望他能提高比賽成績;當比賽規(guī)則不完善時,他也可能吹黑哨。因此,還得有其他措施看住大股東和高管。特別是中小股東,切不可因為有了獨董就高枕無憂。